济应急发〔2019〕35号关于做好2020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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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应急管理局,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为做好2020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禁放工作,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19〕6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72 号)部署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审批关,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一)统筹规划,严控网点数量。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工作,严格控制销售网点数量、投放市场的烟花爆竹数量,确保零售网点总量只减不增。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通知》要求,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5公里内、区县政府划定禁放区域周边3公里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二)严格把关,确保安全条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要求,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三)开展试点,推广连锁经营。2020年,未全域禁售的区县要按照鲁安办发〔2019〕72号文要求,至少选择1个批发企业、1个乡(镇、街)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由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统一安全管理要求;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经营条件具备的批发企业设置直营零售店(点)。从2021年开始,全面推广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连锁经营,实现批发企业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统一安全管理。纳入批发企业统一管理、连锁经营的零售店(点),可由批发企业统一组织申请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监管执法,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一)多渠道广泛宣传标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宣传片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科普栏目已发布,有关区县要组织各级监管人员及烟花爆竹经营从业单位认真观看学习,并通过电视台、主流网络媒体等渠道广泛发布宣传,推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落实,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统一安全监管标准。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严格日常监管执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行为,特别是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好对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禁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严格落实流向管理规定。批发企业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批发企业样品展示厅不得作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销售或存放烟花爆竹实物。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合法的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有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对检查中发现不如实登记、漏记销售流向或向未取证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及时掌握烟花爆竹库存情况。销售旺季结束后,有关区县应急局要及时调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销售、库存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将零售店(点)剩余的烟花爆竹收集到批发企业仓库妥善储存,严禁临时零售店(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存放、经营烟花爆竹,严禁长期零售店(点)超经营许可证核定存量存放。

三、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禁放措施落实

(一)确保禁放措施落到实处。2020年是《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颁布实施的第三年,是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全面深化巩固之年,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将迎来实施《禁放规定》的第一个春节,各区县应急部门要切实维护法规权威,深化巩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果,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发放告知书、签订责任状等多种形式,引导经营业户支持配合禁放工作,教育督导经营业户严禁将烟花爆竹销售到禁放区域。

(二)强化禁放区内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禁放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按照《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济安监发〔2017〕71号)要求,切实做到禁放区域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经营(含批发、零售)企业、禁止储存烟花爆竹。

(三)联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积极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顿力度,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从严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要依据《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17〕86号)的规定要求,及时公布烟花爆竹举报受理电话,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奖,调动广大市民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31-12350。

请各区县应急局将投诉举报电话和零售网点审批情况于1月10日前报市局危化处;联系人:王恒,电话:0531-66608364,邮箱:ajj1418@126.com

附件:1.烟花爆竹投诉举报电话和零售网点审批情况表

2.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附件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pdf

总局令93号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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