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持续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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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应急发〔2021〕32号


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但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仍然存在,河北沧州“5.31”罐区火灾事故,涉事企业以非危化品项目建设的储罐用于储存属于危化品的油品;贵州贵阳“6.12”甲酸甲酯泄漏事故,涉事企业非法储存经营危化品;7月25日,第二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济南市反馈意见指出,部分区县黑加油站点屡禁不止。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范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健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将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常规工作。

二、实施时间

持续开展、长期坚持。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打击“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含加油站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建设地址、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等行为。

(二)坚决打击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含加油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数量标准规定的,以非危险化学品项目名义建设的装置、设施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一般化工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

(三)坚决打击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如生产、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超出安全许可范围,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标准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发生变化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四)坚决打击许可证超期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五)坚决打击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如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业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储存单位未建立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商店超允许数量存放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备案等行为。

(六)坚决打击未按规定办理查验、记录的行为。如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相关信息,托运、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充装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属地排查责任。严格落实区县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属地排查责任,注重突出乡镇(街道),特别是村居(社区)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对网格内疑似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精准排查,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废弃厂房仓库、停产闲置厂房、出租仓库房屋、“厂中厂”等场所。

(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的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广拓群众举报的途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以及政府网站、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三)密切行刑衔接。对发现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上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违法行为查处的震慑力度。

(四)曝光一批非法案例。坚持正面宣传与案例曝光相结合,既要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又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对典型案例的违法事实和处理情况进行曝光,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知法守法,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五)建立季调度制度。进一步完善非法行为查处机制,各区县要对本地区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每季度向市应急局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市应急局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分析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辖区内非法行为较多且查处缓慢的区县,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纳入季度考评。提请市安委会将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季度考评内容,对区县没有发现市考评组抽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作为季度考评扣分项之一,以评促干,确保工作实效。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具有极高安全风险,同时往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各级应急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确保形成打击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行为的压倒性态势。

(二)明确责任,推动排查落实到位。各区县要结合监管对象责任数据库建设、网格化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排查责任,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排查,发动村居、网格员等基层人员对各类疑似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应报尽报;对各种渠道收到的线索,及时予以核查,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三)强化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各级应急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广泛宣传,公布举报途径,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的良好氛围。

(四)部门联动,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各级应急部门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行为查处工作时,要加强与公安、工信、商务、交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沟通、配合协作、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健全联合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有效机制,严防监管存在盲区和脱节情形。

(五)及时报送典型案例、季度报表。各区县应急部门要及时对打击非法行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及时报送在“打非”工作中创造的成功做法、有效机制等正面典型,以及顶风作案、影响恶劣的反面典型案例(包括文字材料、图片等)。各区县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连同《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季报表》(见附件),请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66608400。


附件: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季报表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持续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通知.pdf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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