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安委办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着力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原则上按照事故等级组织召开,对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提级组织召开。对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召开;对死亡3人至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伤、死亡人数合计3人以上(含3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召开;对死亡1人至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召开。
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暴露问题;通过图片、录像、动漫或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复盘事故发生经过;通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宣布对发生事故行业领域企业依法采取的整顿措施;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提出明确要求等。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并邀请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以及政府安委办派员参加会议。事故现场警示教育会议结束后10日内,应将现场警示教育会议有关情况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上一级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安委办。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将下一级政府安委会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内容。对不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导致同类事故多发频发等严重后果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