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526886T/2022-00397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布日期: 2022-06-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应急发〔2022〕58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相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前期工作经验,对《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地震监测中心            济南市气象局

莱芜银保监分局

2022年6月23日

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灾害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给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增强居民家庭保障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8 号)要求,结合2019-2022年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开展及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和意外事故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运行机制

(一)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在市减灾委下设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地震监测中心、莱芜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根据省级统一部署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莱芜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优化保险运行机制。从全省确定准入的承保机构中,按照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由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确定不少于5家保险承保机构组建共保体,承保机构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为3年。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对于保险年度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减少其承保份额,连续三年考核处于末位的,取消其下一轮次入围资格;保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承保公司将被淘汰,下一保险年度由直接选定时未纳入共保体的公司按直接选定时排名递补。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13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5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灾害信息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基本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基本保费按照上上年度的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必要时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在基本保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对比连续3年我市经办机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与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适当调整保险费率。

(四)基本保障额度。

1.全市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灾害信息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7.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8.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每次责任限额200 万元、每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全省统一保险合同办理。在全省统一的保险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市专项小组可根据保费标准的提高情况,相应增加保障范围和额度,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体现。

(六)保险期限。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七)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各承保机构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综合费用率不应高于20%。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保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分担,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按规定拨付。市、区县政府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市、区县保费承担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商河县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各担15%;莱芜区、钢城区省级财政承担60%,市、区财政各担20%;其他区县省级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各担25%。

(二)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月30日前,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根据上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我市的保费标准、户籍人数和户数情况、申请省级补助情况、市和区县两级保费分担方案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区县应急局同时将下一年度市县保费分担部分报同级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资金拨付。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统计上上年度各区县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据此计算本年度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形成资金分配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在省级资金下达后,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资金分配意见拨付资金。

(四)保费缴纳。市级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五)绩效评估。区县应急局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预算执行中,市县两级应急、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落实。市应急局根据全省统一的部署安排,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备案。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各承保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共保体组建,做好跨保险年度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保障的连续性。

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承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运用手机短信、明白纸、宣传海报等方式主动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告知政府为其投保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包括承保机构名称、保障内容、保障额度、报案方式、理赔流程等信息,并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开展政策宣传。

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应急部门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承保机构应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灾害研究、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增强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二)加强监督监管,规范运行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承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中提取费用,也不得聘用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

市专项小组要推动部门与保险机构建立互联互通机制,逐步实现灾情、灾害预报、理赔等涉灾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动态掌握受灾群众和财产损失相关情况。承保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确保应赔尽赔、合规快赔,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三)落实报送制度,突出信息重点。主承保机构应根据省、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末、季度末、年末10日内,形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所主承市的承保、理赔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理赔数据的分析、建议等。

(四)完善考核细则,建立奖惩机制。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政策宣传、理赔和防灾减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保险年度考核结果与以后承保份额和入围情况挂钩,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该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南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应急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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