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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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和智库作用,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研究起草了《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yjjjcc@jn.shandong.cn 二、将意见建议纸质版寄送至:济南市龙奥大厦E1404,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基础处(电话:0531-66608391) 三、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531-66608351 附件: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第五条 济南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牵头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评价及保密工作等相关制度,负责组织专家的遴选、调整、审核、培训等工作。 (三)配合有关处室调用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定期对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任务的信息和记录进行调度,并归档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参与专家的遴选、调整、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在专家遴选工作中,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专家填报资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二)在专家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调用程序,认真存档记录,依规进行财务报销。 第七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市应急局有关业务处室推荐),市应急局审定通过后公示专家名单。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更新一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人员增补,两次调整间隔不应小于一年。 第八条 应急管理专家类别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震减灾以及其他领域。行业领域下分若干专业类别,行业领域与专业类别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基本条件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四)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在遴选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遴选条件。 第十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其他应急管理有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调用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为被评审或检查企业进行过安全咨询、指导及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或检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等情况,在评审该企业项目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未经许可,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市应急管理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三)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六)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严肃追责问责。 (七)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原《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济应急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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