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第三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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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发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三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济南某经贸有限公司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8月30日,济南市应急执法支队联合章丘区应急局和明水街道应急办,对济南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该公司擅自进行施工建设。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案例2、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外聘电工孙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济南市应急执法支队对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聘电工孙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证。该公司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济南市应急执法支队根据有关规定,将该公司外聘电工孙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证线索移交至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案例3、某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等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9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对某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超前探水注浆工程设计施工4个钻孔,现场实际5个钻孔,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公司2022年四季度两次井口动火作业,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3、人员定位系统中部分人员下井活动轨迹等数据采集不全,且无携卡唯一性检测功能。该公司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7.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第三十五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案例4、某液压工业(济南)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4日,省厅异地执法第8执法组联合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液压工业(济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高压配电室配备的1根接地棒超期未检测。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案例5、济南某模具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等两项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4日,济南起步区应急管理局对济南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使用1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案例6、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4日,济南市钢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电话举报济南某机械有限公司教育培训走过场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员工任某某的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案例7、山东某机电有限公司未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2日,济南市高新区应急安全部对山东某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砂轮机照明灯灯口灯电源线未穿管敷设”问题超期未整改。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苏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8、济南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1日,济南市莱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济南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1、5#罐观察井金属接线盒及法兰盘未进行等电位连接;2、查看2023年8月10日18点-18点40加油站录像,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未设警戒线,未连接静电消除仪)卸油,卸油接近结束时司机前后移动车辆晃动卸油。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案例9、济南某酒业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8日,济南市南部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济南某酒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将酿酒车间改造施工工程承包给了山东某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济南某酒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10、济南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2日,济南市长清区打击黑加油站联合执法组对济南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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