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四期典型案例 | ||||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山东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四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一、山东省应急厅对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案 按照应急部《关于立即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五一”节日期间,山东省应急厅成立3个执法小分队,对济南、淄博、东营3市的部分企业进行暗查暗访。其中,第1执法小分队于5月1日对位于淄博市的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生产车间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2.电焊工1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从事焊接作业;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帽、防静电服、阻燃防护服、焊工防护手套、安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喷粉车间驱动装置的电机不防爆等7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5.塑粉车间、涂装电泳车间、喷涂车间、装配一车间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塑粉车间干式除尘器没有实体墙阻隔、危化品仓库隔墙耐火等级不足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等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应急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1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崔某某、安全总监高某某和安全部部长于某某分别作出处2万元、0.75万元和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省市县联合查办多家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2月7日,烟台市应急局对辖区内的山东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济南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2家企业分别向该公司提供用于生产的化工原材料:乙酸乙酯、异丙醇、醋酸正丙酯、油墨(油漆)等物品。烟台市应急局经调查取证并将相关物品送应急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取样检测,确认均属危险化学品,但2家企业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不包含上述物品,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烟台市应急局将上述企业违法线索报告山东省应急厅。 2023年3月6日,山东省应急厅组织济南、青岛和烟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召开跨区域联合办案会议,决定成立联合办案组,全力查办案件。济南、青岛市应急局分别会同天桥区、李沧区应急局,立即成立联合办案小组,对各自辖区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违法行为均属实,2家企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济南市应急局对济南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非法经营,于2022年3月23日新增油漆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6484万元、并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青岛市李沧区应急局对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8.6014万元、并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海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即基建施工案 为配合山东省应急厅做好对海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2023年5月19日,烟台市应急局发函要求海阳市应急局对该企业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5月24日,海阳市应急局核查发现:该企业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建设投资9239.73万元,企业已对矿区部分区域进行剥离,现场正在对矿区内道路进行修整,涉嫌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即基建施工的违法行为。海阳市应急局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现场作业活动,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企业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阳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垦利区应急局利用“线上巡查+线下执法”模式,查处东营市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案 2023年4月3日,按照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网络巡查执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通过垦利胜坨化工产业园智慧监管平台高空瞭望系统和外接厂区视频监控系统巡查发现:东营市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化品建设项目存在建设施工行为。根据该线索,垦利区应急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对该企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该项目建设投资944万元,于2023年3月8日取得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尚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主体(1套脱晶系统、1套高低分系统)已开工建设,现场正在建设过程中。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1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济宁某航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2月13日,微山县应急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微山县夏镇街道西港码头附近有人非法储存经营柴油”。微山县应急局立即联合夏镇街道应急办、微山县夏镇第二派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举报属实。现场发现涉嫌用于经营柴油加油船一艘,加油船为济宁某航运有限公司所有,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船上有储油仓、管道、抽油泵等设备设施,储油仓容量约30吨左右,储油仓内存有疑似柴油液体5.48吨,在该加油船休息室内收集到账本一套,账本记录内容显示该企业涉嫌以抵扣运费名义向其余企业的注册船只销售柴油,因交易过程未产生现金流水,其从事柴油经营活动非常隐蔽。微山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储油仓内疑似柴油液体以及收集到的账本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防止当事人转移证据。2月16日,经委托山东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取样检测鉴定油品为柴油。2月22日,经委托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帐目审计并出具报告显示:该企业涉嫌销售柴油违法所得为21631.62元。济宁某航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属实,微山县应急局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微山县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1631.62元,并处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微山县应急局委托山东某拍卖行有限公司将没收的柴油进行拍卖,拍卖所得3.44万元已缴纳至财政非税账户。 六、昌邑市某溴素厂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等违法案 2023年3月1日,根据潍坊市安全生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安排,潍坊市应急局会同昌邑市应急局对昌邑市某溴素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为:溴素500吨/年。通过调查询问得知,该企业2022年度实际生产溴素959.5吨,涉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2.抽查编号为lydh-202206、lydh-202207的两张动火安全作业票并调查询问得知,两次动火作业前均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向其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涉嫌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 该企业的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乐陵某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营业站房内私设宿舍与油罐之间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案 2023年3月29日,乐陵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城市规划拟搬迁区域企业进行巡查检查,巡查中发现乐陵某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营业站房内私自设置宿舍,宿舍内有2张床铺及被褥,放置工作服、充电器等日常用品,且宿舍与储罐区油罐之间的安全距离经实地测量为7.4米,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4.0.4“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二级站与民用建筑三类8.5米以上安全间距的要求,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乐陵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某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淄博市应急局对淄博某针棉织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案 2023年3月6日,淄博市应急局对淄博某针棉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三足离心机);2.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关闭印染车间内13台可燃气体报警器);3.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水洗车间在用行吊钢丝绳、环烘车间在用货梯钢丝绳未进行日常检验);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皮带轮无防护3处、联轴器无防护4处、平台无护栏和踢脚板6处等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淄博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分别裁量、合并作出警告、并处1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友、总经理沈某和安全员王某波作出警告、并分别处0.5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区街联动,临沂市兰山区利用“智慧消防”平台查处某文体器材店作业人员无证动火作业案 2023年5月11日10点42分,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智慧消防指挥中心一级平台系统工作人员接收到临沂鞋城某商户安装的智慧用电设备发出的A相电流预警信息,及时推送给现场巡检人员,巡检人员立即检查预警设备及该商户配电箱,确认是大功率电器动火作业,随即询问动火人员,发现其未取证上岗作业。巡检人员立即将情况上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和兰山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接报后迅即赶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临沂市兰山区某文体器材店正在进行店铺广告牌装修,现场1名工人无证进行电焊特种作业活动。 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商户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青岛市黄岛区应急局对王某志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行为实施“一案四罚”案 2023年3月31日,青岛市黄岛区应急局接12345转办单(群众举报),反映“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无焊工证的王某志进行特种作业”,遂立即进行核查,经查举报属实。调查发现:王某志为青岛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志在明知自己无证的情况下,冒用王某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王某民本人不知情)应聘,并受聘用单位的派遣,在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从事电焊特种作业。调查过程中,青岛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应对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履行,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虚假的雇主责任险清单,干扰了案件调查工作。 王某志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违规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应急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违法犯罪线索进一步追查;青岛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应急局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宋某某作出警告、并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证人员王某志从事电焊特种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应急局对其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