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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4-03-26 发布日期: 2024-03-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部门解读】《济南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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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济南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济南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济应急发〔2024〕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决定撤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各职能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严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是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不刑不罚等问题。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出台目的

一是基于贯彻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行刑衔接相关规定。

二是基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处罚力度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相关规定,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加以明确,增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合力。

三是基于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践探索,将其固化提升为统一规范和标准,更好地指导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

三、关于《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济南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十个条文,是《实施办法》总的原则要求。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的范围,各部门之间的任务分工,涉案的主要种类,移送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处理方式,部门之间的协作,立案监督,行刑双向衔接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章为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共十六个条文。主要内容有对日常执法过程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移送时间,移送程序,移送材料清单,受理的形式,审查的时限,哪些情况需要补充侦查,立案管理与撤销,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三章为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共八个条文。主要内容有立案的情形,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意见分歧的协调方式,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四章为证据收集与使用,共五个条文。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加强证据收集与固定,全过程音像记录,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对涉案物品如何检验和鉴定,规范证据使用,部门协同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章为协作机制,共八个条文。主要内容有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专家库,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裁定结果应用与职业禁止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共四个条文。主要内容有对《实施办法》中的文义解释的依据,使用的文书式样、关于“日”的规定、生效时间等方面作了规定。

五、关于《实施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时机和条件。基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取证难度 ,本办法在部门协同方面作了相关规定。比如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初步调查认定,认为有可能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协助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二是新引入了反向行刑衔接。为避免“行刑”两头落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在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本办法作出相关规定,按照《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反向移送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追究当事的行政责任。

三是本办法紧贴本市安全生产执法实际。在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既落实了普遍性要求,又提出了安全生产执法的特殊要求,本办法在逻辑结构、内容表述上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并且增加了以信息建设为手段的协作机制。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政策法规处

具体联系人:赵学军

咨询电话:0531-5170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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