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526886T/2025-00020 组配分类: 抽查计划
  • 成文日期: 2025-01-31 发布日期: 2025-01-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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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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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检查
时间

1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02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矿山企业相关证照情况(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
3.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
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出口、主通风机运行监控、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井下排水、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真实性);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
6.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
7.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进行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2.【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全年

2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05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尾矿库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1.企业相关证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验收等);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4.领导带班、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5.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安全投入、工伤保险情况;
7.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全年

3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0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济南市区域内暂无小型露天采石场

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025年不列入抽查事项清单,不列入抽查计划。

4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07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台账、检测记录情况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4.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5.与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协调管理情况

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及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全年

5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08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等);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钢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4.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冶金企业(炼钢、炼铁、铁合金冶炼)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全年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等);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重大事故隐患秦高;
4.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
5.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有色金属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全年

6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09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2.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
5.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6.液氨使用安全情况:
7.涉爆粉尘管理情况
8.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全年

7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0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建立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地质勘探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全年

8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1.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2.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建立安全培训管理档案情况。
3.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全年

9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2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1.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2.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情况(人员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6.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
7.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全年

10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3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4.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5.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6.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7.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8.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9.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全年

11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4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全年

12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5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全年

13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6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1.危化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2.危化品登记证书载明情况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配备使用情况
4.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5.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全年

14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7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行政检查

1.安全许可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4.流向管理情况;
5.仓储库房、零售场所等建设合规性情况;
6.“三同时”落实情况;
7.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8.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春节
期间

15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8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应急预案发布、备案情况
3.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及演练情况
4.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5.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全年

16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19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及成效。

事故发生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事故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事故发生后1年内检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八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

17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44号)一、严格安全评价机构准入管理.调整资质认定权限。根据省应急厅《关于收回部分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26号),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收回省应急厅办理,各设区的市应急局不再办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
2.【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全年

18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1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3.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4.培训收费的情况
(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参照省应急管理厅2025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

19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2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情况

已经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

20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3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1.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是否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2.一般建设工程是否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参照山东省地震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重大建设工程为一般检查事项
一般建设工程为重点检查事项(参照2024年地震监测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年

21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4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1.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2.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4.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5.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6.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
7.震情、灾情信息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8.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9.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10.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和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1.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12.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参照山东省地震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全年

22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5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1.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设施;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质量是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学科地震监测台站的建台技术要求;专业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是否规范,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是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专业地震监测设施运行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专用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监测设施周边是否存在对地震监测造成显著影响的干扰源;专用地震监测设施是否征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同意。
2.主要检查是否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检查地震监测设施是否符合并征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同意;检查监测设施附近是否存在下列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1)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5)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6)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7)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8)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检查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确定,国家标准尚未作出规定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参照山东省地震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1.【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部委规章】《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1月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6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技术指导”。

全年

23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6

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检查

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检查

1.承担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调查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标准。
(参照2024年地震监测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参照2024年地震监测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6月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年

24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29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
量情况(参照2024年地震监测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参照2024年地震监测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八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和地区概况;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三)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四)地震地质构造评价;(五)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六)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全年

25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30

对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检查

对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检查

根据省地震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相关文件确定

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根据省地震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相关文件确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3号)第十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全年

26

济南市应急局

3700000625031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维护的行政检查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维护的行政检查

根据省地震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相关文件确定

根据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根据省地震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相关文件确定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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