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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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走深走实,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质效,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弄虚作假问题,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2026年6月,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清洋街道应急服务中心在摸排非法“小化工”行动中,发现一处隐蔽院落门窗紧闭、有刺鼻异味且房后树木异常枯死,执法人员随后对该院落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周某自2026年1月起,以个人身份租赁该院落,使用亚硝酸钠和氢氧化钠为原料,通过简易设备非法生产电子产品清洗剂。现场发现硝酸钠(50KG/袋)15袋、氢氧化钠(25KG/袋)133袋,均为危险化学品,且未采取防腐蚀性和毒性安全措施。执法人员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储存、非法生产行为,并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将亚硝酸钠、氢氧化钠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仓库。 周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同日,福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周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6年5月,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地仓库内发现100桶密封桶装货物。经核查货物标签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确认该批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经查,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停止违法经营,对涉案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决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1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6年6月,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安停车场对某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国家限定标准为49吨,卸载前车货总质量为179.58吨,超限率266.49%。主、挂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类型分别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经勘验,该车车体两侧用28个螺栓固定的方式,在挂车平板上加装了长13.6米、宽2.9米、高2.4米的厢板,将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改装成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且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改装手续。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6年5月,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某木业板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遂将问题线索移交至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2026年6月10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实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工厂门口除尘器和室内两台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未安装翻板,处于失效状态;2.室内两台除尘器未安装锁气卸灰故障报警;3.室内两台除尘器未安装风压差监测报警系统;4.企业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未提供粉尘清扫记录,室内除尘器周边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项,以上第1—2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分别裁量,合并对该企业作出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6年6月,德州市宁津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对宁津县某网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执法核查。经查实,该公司存在2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从业人员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特种作业;2.未为现场1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以上第1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德州市宁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两项违法行为各处罚款1万元,合计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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