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6年度第二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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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发布济南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第二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山东某服务有限公司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等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3日,根据济南市12345承办单举报内容,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2026年1月16日至1月21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训2期次培训人数计划为35人,实际培训人数为95人);未按规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培训(高压电工缺少作业现场安全隐患中排除高、低压电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的判断和排除的相关内容;缺少电气安全工作管理中有限空间电工作业的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 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77号第A档、第176号第A档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伍仟元(¥5000)整;2、罚款伍仟元(¥5000)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1、未按规定教学大纲组织培训。培训机构未严格执行行业统一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针对特种作业培训科目,擅自删减核心理论知识点,教学内容不完整、不达标,无法满足岗位从业能力培训要求。2、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落实“一期一档”制度。多期培训学员档案混杂存放,未按培训批次、培训时段分类建档,存在多期培训共用一份档案的问题,档案归集不符合规范标准。 案例2、济南市钢城区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日,钢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市钢城区某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存放烟花爆竹344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300箱)涉嫌违法行为。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7号A档的规定,结合其积极整改情形,对其作出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3000元。 【案情分析】易错点:一是未核对许可证核定储量,难以发现超量存储的问题;二是混淆超量存储与异地存储违法情形,法律条文适用不当;三是取证不全,缺少数量清点、现场影像等关键证据。示范点:执法先核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存储数量,全面排查全域存储区域;精准判定违法类型,依规适用法规条款。完整固定清点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依法责令清空超量货品并转运至合规仓库。同步开展普法宣讲,明确隐患危害,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限量存储要求,闭环整改到位。 案例3、某石化(济南)有限公司某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1月14日,章丘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举报线索对某石化(济南)有限公司某站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7日16时16分左右,加油员张某某使用1#柴油加油机1号加油枪向顾客自带的白色塑料桶(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内加注了10元的柴油,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的规定。 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1.事实认定严谨。在执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通过调阅加油站视频监控回放,确定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并与当事加油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另一方面需要确定白色塑料桶为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严格对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的具体要求,确保违法事实认定无偏差,做到“以事实为依据”。2.法律适用准确。将行业技术规范与法律法规条款相衔接,明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作为违法情形的判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处罚依据,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处罚适当,符合“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 案例4、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7日,天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308国道南侧桑梓店街道沙李村东侧院落内西边自建仓库进行排查,经调查,该仓库为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租赁用于储存货物,发现现场储存有危险化学品:24桶250千克的二氯甲烷(蓝色铁桶);114桶200千克的工业级甲酸(蓝色塑料桶);119桶220千克的四氯乙烯(银色铁桶)。经调查,该企业进货后仅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仓库内,并没有售卖。该仓库为村民自建仓库,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0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一是未先判定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直接定性处罚;仅凭品名主观判断,不核对目录和产品技术说明书。有些当事人只口头说是什么货物,如:企业说货物为油漆,并称是“水性涂料无毒无害”,就不再核查,不再看他产品技术说明书等。二是做好现场证据采集。现场对现场货物的堆放点位、外包装标签、数量清点以及场所建筑的结构等进行取证拍照。第一时间将违法行为取证固证,防止当事人破坏现场,不予承认。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很严格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爆炸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案例5、济南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3日,济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济南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1库区2号仓库的D5探头被风吹歪,较长时间未纠正,失去探头作用);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按照《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3-2015)规定,小礼花同类组合产品,其小礼花单筒内径应≤30mm,该公司3#仓库产品“黄河颂”部分单筒内径为45mm,累计采购数量20箱,销售11箱,规定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3#仓库产品“财富满堂”,筒体之间安装隔板,累计采购10箱,销售6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济南星宇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1.安全设备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控安全风险、及时预警隐患的关键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是保障其正常发挥作用的法定要求。本案中,企业对库区探测探头疏于维护,导致设备失效,直接降低安全预警能力,暴露出企业安全设备管理责任不落实、日常巡检流于形式的突出问题。2.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高危物品,产品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是防范燃放、储存、运输环节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该企业采购、销售内径超标、结构不符合规范的组合烟花,大幅提升爆炸、灼伤等事故风险,反映出企业进货查验制度形同虚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位。3.本案由上级部门督查发现问题,属地应急部门快速核查、依法立案、从严处罚,体现了上下联动、闭环监管的执法模式。对于本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案例6、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2日,商河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管理职责。1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7号A阶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涉案企业未对新入职及在岗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员工缺乏岗位安全知识与应急处置能力。经调查,企业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但实际未组织培训,属于典型的责任虚化、制度空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易将“培训档案不全”直接认定为“未开展培训”,需通过询问员工、查看考核记录等方式综合判断。2.部分执法人员忽视核查企业是否曾组织过补训或线上培训,导致事实认定不完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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