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526886T/2026-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6-01-01 发布日期: 2026-01-01
-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标题: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各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等十类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将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据《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互联网平台(包括网站、应用程序、社交媒体和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群聊、小程序等)发布、传播任何形式的烟花爆竹销售、转让信息。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市公安局)、0531—51708400(市应急管理局)或各区县公布的举报方式。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