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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山东出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条款分级裁量 从重从轻有据可依

■本报记者 高文静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根据该《基准》,在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两年内,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该《基准》,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明确“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和“依法从重处罚”的上限。

据了解,本《基准》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7日,主要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原山东省安监局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综合考量违法因素

本《基准》中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

从目录上看,本《基准》有22大类352小类。22大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类等。

同时,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分为1、2、3、4等不同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是从“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依法从重处罚”的上限。

例如,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当《基准》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例如,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明确处罚从轻或从重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积极、即时整改现场发现的问题,如能当场迅速纠正,并经执法人员核实确已达到整改要求,对于“可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处罚,对于“并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存在以下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比如,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伪造、隐匿、销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证据的,等等。

不予处罚的情形有,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等。

案情复杂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情节特殊、案情复杂,或者在本《基准》内没有对应条款的,应当由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建议、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处罚的额度以及实施处罚的依据。

同时,违法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实施“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本《基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本《基准》印发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设区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出台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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