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9 月 30 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济、省管驻济等有关单位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相近、业态相似、业务相近”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市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负有依法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核发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许可准入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责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市委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共同任务
1.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3.负责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及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防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防治管控工作,完善重大项目(规划)安全生产风险论证评估工作机制。
5.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6.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牵头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7.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8.负责受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依法依规依责办理举报事项。
9.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根据工作要求,将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10.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参与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
11.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市安委会指定管辖工作任务。
12.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
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2.受邀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监察对象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
3.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市委组织部
1.加强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2.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3.负责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
4.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三)市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指导新闻媒体和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工作情况,提升全民安全生产素养。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四)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
1.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
(五)市委政法委
1.督促指导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协助处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突发事件,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济南建设考核内容。
(六)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工作, 做好重大安全生产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
(七)市法院
1.依法审判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2.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3.负责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审判情况,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宣传警示报道。
4.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八)市检察院
1.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2.办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公益诉讼案件。
3.受邀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市安委会办公室
1.协调推动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市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工作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安全生产交流。
3.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检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季度考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区县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4.指导协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按相关规定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市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5.研究提出市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承办市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
7.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十)市应急局
1.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规程并监督实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3.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
7.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融合和互联互通工作,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
8.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领域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依法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0.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11.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1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监督职责。
1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培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14.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2.负责督导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谷物磨制)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市级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4.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5.指导、督促长输油气管道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依法查处危害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6.负责全市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工作。
(十二)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教育部门督促所管理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所管理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负责校内游(娱)乐、体育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3.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工作。
4.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5.负责校方组织的校内外各类活动中人员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6.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组织、指导全市相关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奖励,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协助有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基地安全领域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设备研发,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并指导其安全管理工作。
4.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十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
3.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督促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5.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区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审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审批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审批。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7.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9.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市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规划,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依法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为赔偿主体的行政赔偿案件,对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
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
2.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3.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危害的事项
4.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2.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负责指导采矿、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城镇燃气设施、烟花爆竹生产加工、民用爆炸品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认定住改商、住改仓、工改商、工改住等改变原设计用途的违法行为,为查处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提供支持。
(二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3.依法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对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职责分工,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及供热、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5.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乡村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统筹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统筹房屋安全鉴定的市场监管、行业监管。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
7.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8.负责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市政工程抗震设防、防雷设计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职责分工,消防、特种设备、水电气暖等有法律规定的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市城管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路灯照明设施和城管部门主导、政府投资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及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等环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收集、排放、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3.依法对有关部门建设管理、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隧道类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运输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82.负责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隧道类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运输场站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含机动车维修)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及其平台)、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有关运输企业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4.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
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5.监督和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7.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的监护管理及综合治理工作。
8.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抢险、应急救援、保通救援等工作,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控制区域内公路设施以及保护公路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职责范围内车站、码头等区域游乐场所、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承担职责范围内黄河浮桥和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11.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水务局
1.负责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排灌站的安全监管。
2.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水务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主管的水库(湖泊)、河(渠)道以及水务设施(堤坝、泵站、涵闸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名泉泉池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5.指导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已建成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
7.指导职责管辖范围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4.指导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安全管理工作。对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毛皮动物胴体处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农药、种子生产、经营(含批发)、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七)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林地范围内从事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植树造林、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湿地公园、公园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市商务局
1.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拍卖、汽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和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4.指导重要商品批发市场、商业功能区、商业综合体、商业体系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述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会展业推广服务工作,统筹全市展会活动开展;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重要生活必需品紧急调度、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工作。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二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文博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国有艺术院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品经营、影剧院、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单位等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文博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保护修缮工程等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指导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
7.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8.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星级饭店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
9.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区县做好民宿日常安全管理。
10.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景区加强玻璃栈道、滑道等新兴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11.参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
(三十)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类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收集、运送、贮存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协调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
(三十一)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公共工程等重大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十三)市外办。参与处理全市重大涉外的安全生产案件和突发应急事件。
(三十四)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参加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2.依法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3.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和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六)市体育局
1.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体育产业的综合监管。
2.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所辖体育场馆范围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对运动枪支弹药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4.负责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商业性体育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攀岩场馆、滑冰场馆等运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高危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游泳、潜水、攀岩、滑雪(含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等运动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三十七)市统计局。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监测评价工作。
(三十八)市医保局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并提供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2.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十九)市人防办
1.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2.指导单建、自建、已建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3.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支援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配合中央驻济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2.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四十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省内危险品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办理。
2.负责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形式审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据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十二)市信访局。指导、协调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的信访工作。
(四十三)市大数据局。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四十四)市口岸物流办
1.指导协助做好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具有口岸功能区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3.积极向物流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物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5.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物流园区(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五)市民营经济局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等工作。
2.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六)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七)市地震监测中心
1.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运维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监测预测工作。
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4.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5.负责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八)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九)市总工会
1.负责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制止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行为。
3.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安全生产“三违”行为。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十)团市委
1.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各类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2.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活动。
(五十一)市妇联
1.负责推动和监督安全生产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执行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
(五十二)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监督管理,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五十三)市气象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管理工作,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依法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无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十四)济南黄河河务局
1.负责济南段黄河河道、水域、岸线和堤防、险工、控导、涵闸等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协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发利用活动的论证、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采砂管理及监督检查。
4.负责济南段黄河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督。
5.负责济南段黄河防洪工程区域内游乐场所、项目、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济南段自营黄河浮桥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十五)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六)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局系统内卷烟经营、烟叶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驻济解放军、武警部队、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济南分公司、中国电信济南分公司、中国联通济南分公司、中国铁塔济南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