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526886T/2023-0058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日期: 2023-11-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JNCR-2023-0270001
  • 标题: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应急发〔2023〕44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技术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四条 市应急局建立专家管理数据库,依托山东省应急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进行登记、管理、使用、考核。

第五条 局党委负责对专家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专家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为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类别。在相应专家类别中,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自然灾害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基础领域和其他领域。

第七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

(六)未经许可,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九条 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为被评审或检查企业进行过安全咨询、指导;

(二)专家所在单位、被评审或检查企业有服务有关系的;

(三)与服务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直接利害、近亲属等关系的。

第十条 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仅代表专家意见,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专家遴选

第十一条 市应急局是专家遴选的主管机关。遴选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审定和公示等环节。

(一)申报:全市各行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按照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市应急局有关业务处室推荐),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二)初审:行业领域内有关处室(单位)对本行业领域专家填报的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定:组织行业领域内知名专家对专家的专业成果及上报材料依程序进行审核,形成推荐名单,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公示:审定后的专家名单在市应急局网站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基本条件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应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四)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的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市应急局根据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分别制定具体遴选条件。

第十四条 专家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专家进行调整。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人员增补。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专家受市应急局委派,开展应急管理技术服务。其他部门单位使用应急管理专家,应向市应急局报备。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市应急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其他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使用专家时,使用处室、单位应登录专家管理系统按程序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突发应急任务使用专家不受时间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可选择满足要求的专家直接电话通知。紧急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使用处室、单位应在专家管理系统内补办专家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专家管理系统中的省级专家、市外专家或其他行业领域专家,经分管负责人审签,按程序使用。

因特殊工作需要,需聘请未纳入省、市专家库的专家时,应暂时录入备用专家库,经分管负责人审签,按程序使用。

第十九条 省级专家、市外专家或其他行业领域专家以及备用专家,在使用过程中,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使用处室、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完成对专家的使用,并在专家结束任务后,按照“一次一评”要求,对专家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局根据日常评价结果、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情况等情况,以年度为单位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各项技术服务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劳务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专家管理系统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专家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局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市应急管理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三)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应到现场而不到现场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六)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七)评价不合格经查证确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胜任工作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

第二十六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对专家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均可向市应急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5170840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济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济应急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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