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526886T/2024-0002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1-30 发布日期: 2024-01-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统一编号: JNCR-2024-0270001
- 标题: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应急发〔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应急发〔2024〕5号
各区县(功能区)应急局、发展改革局(能源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主管部门、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4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2〕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的,各类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并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除外。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调用指挥、强化实战训练,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装备物资,做到训练有素、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队伍能力建设、运行保障,以及装备和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应急力量统筹,强化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就近就便应急处置,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由单一灾种向多灾种转变。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负责统筹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保障机制,保障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创新运行机制,实施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推进、分级负责、专常兼备、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依托有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应急资源,分专业、分类型建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资源规划,建设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和调整情况。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据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地质灾害、城市安全等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融合医疗救护、交通、燃气、环境、气象、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掌握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着眼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队伍的政治能力、指挥能力、作战能力、管理能力等达到相关要求。
2.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主要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应急救援人员应经培训合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队伍人数原则上达到20人以上。
3.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满足救援行动需求。
4.具备24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行、医等基本物资保障能力。
5.具备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6.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7.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演练。
8.应急救援人员熟练掌握救援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装备器材库和训练场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配齐装备器材和通信设备,指定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装备器材完好和应急救援通信畅通。组建单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机构设置、营房场地、装备器材、经费投入,满足日常运行、人员开支和常备装备配备、运维等;为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积极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队员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医疗、抚恤、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按照队伍申报、部门推荐、审核选定等程序进行。
(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自愿原则,依据应急救援队伍条件要求,填写《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出申报请求。
(二)市级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布局应符合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新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试行)》(见附件)做好专家验收、认定工作后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推荐意见。
(三)市应急管理部门核验相关推荐材料经综合评估,提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意见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党对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部成立党组织,夯实救援队伍组织基础,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建立规范化的备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注重在艰苦环境和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队伍。鼓励在救援一线建立临时党组织,发挥党员干部在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任务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强化队伍职责使命,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日常管理,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队伍建设、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应当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
(二)应急响应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指令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三)应急演练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组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兵拉动联合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
(四)教育培训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第十六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严格按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标准进行达标建设,保持队伍稳定。服从应急管理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完成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业务全面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业经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业经历,人选要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热爱应急救援事业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退役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工作者优先。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提倡应急救援人员一专多能,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救生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加强以救援技能、装备操作和战术技术运用为重点的培训演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行动方案,按要求参加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达标考核等内容,实现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达标考核和技能竞赛,对业务突出、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对工作不落实,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对参加高危专业项目竞赛、演练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烈士评定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队伍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标准并组织年度综合考核,每年年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队伍,继续保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格;考核不合格的队伍,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报市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取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核合格且完成救援任务较好的队伍,行业主管部门可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资格审核方面给予队伍组建单位政策倾斜。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专业救援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队伍质量。对在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技能竞赛成绩优秀、应急演练表现优异、广泛受到好评及中央或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装备配备、评先树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演练不积极、日常工作应付了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能力考核评估,依据《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态管理考评表(试行)》(见附件)予以加分或减分,年终得分低于8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退出专业救援队伍序列。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业救援队伍退出机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退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系:
(一)无故不参加或消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日常训练、培训、拉动、比武及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出行动指令后拒绝执行或响应不及时、行动执行力较差、实际救援效果不好等情况;
(三)参与应急行动中不服从安排或因处置不当造成新的事故或致使事故扩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和调派,擅自参与救援行动和服务等社会活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行业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
(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
(七)自行申请退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
第五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八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的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要求,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指令,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及联演联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指挥调度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指令。组建单位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或协议服务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组建单位应同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需跨行政区域、行业(领域)调度相关救援力量或需协调上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领受任务,接受现场指挥与调度,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未经现场指挥机构同意,不得擅离职守、擅自行动。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随时调整力量编成、行动计划、通讯联络、撤离路线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现场应急救援的防护工作。应急救援行动应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下达撤离命令,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情况、现场救援等事态信息,以及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图片、文字、录音等各类资料。
第三十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指令撤离现场并报告下达指令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救援任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援总结报调度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托现有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对接,及时沟通协商,加强协调合作,提高工作成效。
第六章 综合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 在土地、应急装备、职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组建单位应适时根据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短板,采购先进适用的装备器材,委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使用,提升现代化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紧急调拨救援经费、调运应急装备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气象、水文、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政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设施、场所, 可在应急备勤和救援行动中调配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免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依照《济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实行分级分类承担相关救援补偿费用。按照“谁引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存在责任主体的,由调用部门负责向责任主体追缴应付资金;不存在责任主体或无法追缴的,由调用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补偿。
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如实统计所消耗的物资数量,被救援单位据此补偿物资消耗,并对抢险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机制,落实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强化应急救援队伍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培养,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归属感、职业荣誉感。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发展中的问题,对不服从队伍管理和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工作总体规划,结合辖区内自然条件、产业布局特点,建设辖区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本辖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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