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 ||||||
序号 | 区划名称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1 | 济南市 | 济南市应急局 |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 自然灾害捐赠 | 1.【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 按照法律法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灾害救助捐赠工作 |
2 | 济南市 | 济南市应急局 |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
3 | 济南市 | 济南市应急局 | 负责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制定信息公开制度程序等,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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