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4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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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2025年度4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济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案 【基本案情】根据2025年执法检查计划,历下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公司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济南市历下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序号8 。 案例2、济南某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对济南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证实该公司存在安排未持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违法事实,共涉及2名人员、3次违规作业。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个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3、济南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济南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在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展厅内摆放有药样品)的违法行为。该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案例4、张某(系济南市钢城区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 钢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汶源街道应急办、汶源派出所,对群众反映“某超市及一院落内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张某系济南市钢城区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且在其超市仓库内以及院落北屋、南屋都存储大量烟花爆竹。张某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2万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88箱(盘)247件和零散烟花爆竹118个(盒))及违法所得202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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